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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任丘市工商局:全市散煤“清零”!

    北汉前边庄阳光     2017-08-18 23:20:54     浏览:3    回复:0    点赞:0
    发帖人:北汉前边庄阳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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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为贯彻落实国家、省、沧州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决策部署,深化大气污染治理,持续改善空气质量2017年以来,任丘市被河北省政府划定为禁燃区,全市范围内实现散煤“清零”。散煤禁烧是利国利民、造福子孙后代的好政策,我们每一个人都要支持它!拥护它!为“蓝天工程”奉献一份微薄力量。

    加强煤炭管控,是法律赋予我们的职责,我们应依法遵守。

  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三十五条 国家禁止进口、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。任丘市工商局:全市散煤“清零”!

    第三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,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,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。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。在禁燃区内,禁止销售、燃用高污染燃料;禁止新建、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,已建成的,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、页岩气、液化石,油气、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。

    任丘市工商局:全市散煤“清零”!

    什么是高污染燃料:

    根据环保部最新编制的《高污染燃料目录》,煤炭及其制品属于III类高污染燃料,包括原煤、散煤、煤矸石、煤泥、粉煤、火媒浆、型煤、焦炭、兰炭等。

    然而,总是有些经营者心存侥幸,与国家政策、法律法规背道而驰。对此,我们也绝不姑息迁就,依法严惩,而且是顶格处罚。

  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,没收原材料、产品和违法所得,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:

    (四)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。

    任丘市工商局:全市散煤“清零”!

    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》也有 相应规定:

   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,没收违法所得;触犯刑律的,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、重大责任事故罪、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、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尚不够刑事处罚的,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;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、社会危害严重的,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;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、威胁公共安全、破坏环境资源的,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、设备、原材料、产品(商品)等财物,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    举报电话:12315、2222356、2210203

    建设路工商分局:2218011、2210211

    津保路工商分局:2298135、2235182

    裕东工商分局:2225687、2210201

    鄚州工商分局:2828133、2828316

    议论堡工商分局:2656313、2656315

    石门桥工商分局:2210212、2804315

    吕公堡工商分局:2832316、2832315

    出岸工商分局:2697222、2250942

    裕西工商分局:2218833、2218822

    开发区工商分局:2250944、2296887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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